全部回復(3)
學員你好,
以下回復,僅供參考:
增值稅上,根據財稅〔2008〕170 號、國稅函〔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 年第1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第36 號等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處理:
(1)購買時做了進項抵扣,銷售此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購買時沒做進項抵扣,銷售此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A、選擇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B、選擇簡易辦法按照3%征收率,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企業所得上,處置資產取得的收入應并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印花稅上,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按照萬分之五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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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ㄒ唬┘{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咀ⅲ捍藯l款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自2014年7月1日起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p>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