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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所以,如果餐飲公司直接給學生家長開具發票,而不是給貴司開發票,則貴司代餐飲公司代收部分的款項不繳納增值稅。但貴司收取餐飲公司的代收手續費應作為收入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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