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經政府批準,建有很多充電樁,專門提供新能源車充電服務,是銷售,還是服務,適用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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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我們理解為貴司提供的新能源車輛的充電服務,屬于一種銷售電力的行為,因此,需要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銷售貨物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如果貴司屬于一般納稅人,那么適用稅率為13%;
如果貴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那么適用稅率為3%。
相關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已變更為13%)。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